位置

当前位置 > 新闻资讯 > 新闻详情

官方通报:致3人死亡!邯郸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

时间:2021-10-23 13:52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1312次

情况通报

2021年10月18日10时许,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维修人员在郝庄巷40号院管道井内进行阀门更换作业时,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3人窒息,伤者被第一时间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事故发生后,窒息者被紧急送医进行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而身亡,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至于事故的原因及具体的细节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要以官方最终的调查结果为准。



相关案例


7月30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力城小区,市燃气集团三名运维人员被发现在燃气闸井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不幸遇难。有限空间被称为“隐形的杀手”,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有限空间作业极易发生风险。



什么是受限空间作业?

图片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相对密闭、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进行的工作,其过程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火灾、爆炸等危险事件。


其可分为三类,密闭设备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地上有限空间作业,熔炼车间的艾萨炉、余热锅炉、电炉、转炉、沉降室、钟罩阀、烟管、水渣池及制氧站塔、罐、管,硫酸车间的各电收尘、塔、罐、管、污水池、浓缩池,以及各密闭或半密闭的水箱、化粪池、暗沟等。




受限空间危险源辨识

图片

1、空气缺氧

空气中一般含21%氧气,在下列情况下氧气可能减少,威胁生命:

❶ 耗氧化学反应
氧气因气化而消耗,例如焊接、气焊切割、锈蚀、明火工序、发酵、发霉。

❷ 取代
氧气被惰性气体所排挤,例如氮气、氩气、二氧化碳。

❸ 表面吸收
氧气被多孔表面所吸附,例如活性碳。

呼吸空气中的含氧量会对人体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


2.易燃性空间

受限空间有易燃气体可引起爆炸及火灾,易燃性空间是由空气中的氧气 与易燃性的气体、蒸气或粉尘混合而成。这些气体和蒸气可能由含有易 燃物质的残渣,或使用的易燃物质,或化学作用,如沼气的产生而形成。



可燃性粉尘充斥空间或经扰动而飞扬,也会形成易然物空间。粉尘可以 来自农作物如面粉、化学品、塑胶粒、药物、或金属粉末。


各类企业注意了,一定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员工防范意识,规范作业、正确救援,避免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且有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流程

第七条   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一条   作业关闭是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或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和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资格和设备的符合性。

(五)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气体检测及符合情况。

(六)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七)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四)保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五)负责进、出受限空间人员登记,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保持有效沟通。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是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申请人、属地监督、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作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第二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气体检测,作业过程中应进行气体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采取适宜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时,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救援能力,确保在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和使用救援装备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五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作业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气体检测,以及作业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作业过程中应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处;关闭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组织针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急救箱等相应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应配备到位。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可采取清空、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中和危害物、置换等方式对受限空间进行清理、清洗;

(二)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上锁挂牌并测试,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

第三十条   对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每次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点应包括受限空间的顶部、中部和底部。检测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作业风险,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